中新社北京8月14日電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負責人今天就全面落實汪辜會談有關協議問題發(fā)表談話。談話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汪道涵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在4月29日簽署了《汪辜會談共同協議》、《兩會聯系與會談制度協議》、《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賠償事宜協議》,就兩岸經濟交流、文教科技交流、事務性商談、建立海協與;鶗撓蹬c會談制度等方面,達成許多共識,深受兩岸同胞歡迎。5月29日,4項協議正式生效。兩岸掛號函件查詢業(yè)務,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業(yè)務已經開展。海協就有關《汪辜會談共同協議》、《兩會聯系與會談制度協議》規(guī)定的各項商談議題和交流項目進行積極的籌劃和推動。鑒于協議規(guī)定的各項商談涉及面廣,需要有一個統籌的安排,海協于7月19日函邀;鶗倍麻L邱進益早日訪問大陸,協商全面落實汪辜會談協議,并具體安排各項商談事宜。這樣做,有利于全面履行汪辜會談協議,繼續(xù)保持兩會負責人士通過接觸協商解決問題的良好氣氛,切實維護兩岸同胞正當權益,推動兩岸關系發(fā)展。
《汪辜會談共同協議》規(guī)定,海協與海基會今年內要開展“違反有關規(guī)定進入對方地區(qū)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等5項事務性商談。這5項商談,旨在解決兩岸同胞交往中產生的具體問題,也為了懲治涉及兩岸人員的犯罪活動,維護臺灣海峽地區(qū)的正常經濟、生產秩序。進行這樣的事務性商談是我們一貫的主張。例如關于合作打擊臺灣海峽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早在1990年9月,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發(fā)言人就表示,愿意和臺灣有關方面合作,共同維護臺灣海峽海上的治安和正常秩序。1991年7月21日,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王兆國主任提出兩岸有關方面以適當名義就“合作打擊臺灣海峽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等活動問題”進行商談。同年11月,唐樹備先生與陳長文先生就這一議題進行了程序性商談,并商定還將進行“處理兩岸間海上漁事糾紛”、“違反有關規(guī)定進入對方地區(qū)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的商談。海協成立后,多次呼吁并積極推動上述各項事務性商談。5項事務性商談是《汪辜會談共同協議》的重要內容,海協已做好了認真、充分的準備。海協愿意與海基會在今年內開展上述5項事務性商談,并希望經過雙方共同努力,取得積極成果。
《汪辜會談共同協議》中還規(guī)定,海協與;鶗䲟駮r擇地商談“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問題”;磋商“加強能源、資源的開發(fā)與交流”;商談“促進科技人員互訪、交換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討科技名詞統一與產品規(guī)格標準化問題,共同促進電腦及其他產業(yè)科技之交流。”這些商談是協議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需要積極落實。這項協議規(guī)定“雙方均認為應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闭J真貫徹落實這一精神,按有關協議的規(guī)定,積極進行涉及兩岸經濟、科技交流議題的商談,并早日達成協議,對促進兩岸經濟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絕不應當把這些協議商談的項目束之高閣。為此,我會主張,應在今年內就上述相關議題及早進行商談。自去年6月以來,我會應由兩岸工商界人士強烈要求并受大陸工商界人士委托,4次致函;鶗,希望促成大陸工商界人士赴臺灣訪問、考察。我會認為,在加強兩岸經濟交流精神的指導下,是臺灣有關方面應該同意大陸工商界人士訪臺的時候了。
有關“在年內舉辦青少年藝競賽及互訪,促進青年交流、新聞媒體負責人及資深記者互訪”問題,協議雖未作規(guī)定進行商談,但也應積極推動,我會愿就這些問題與;鶗粨Q意見。
誠然,由于時間、準備或有其他考慮,對汪辜會談有關協議規(guī)定各項商談的具體規(guī)劃,可以有先有后,但關鍵是要從積極推動兩岸各項交流、交往的大局出發(fā),遵從兩岸同胞的愿望,全面落實協議。如果有選擇地執(zhí)行協議,只會影響雙方的互信,損害協議的嚴肅性,最終必然影響協議的順利執(zhí)行,不利于兩岸同胞正當權益的維護和汪辜會談成果的鞏固與發(fā)展。我相信,這當然是雙方都不會同意的。
海協與;鶗谝荒甓嗟穆撓蹬c交往中,增進了相互的了解與信任。特別是在汪辜會談中,雙方本著相互尊重、平等協商、實事求是、求同存異的態(tài)度討論問題,受到兩岸同胞的稱許。汪辜會談后,兩會更應當加強聯系與合作,為發(fā)展兩岸關系作出新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