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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協(xié)會關于確認《港臺海運商談紀要》事函(2) (1997.06.16)

2008-06-26 14:21     來源:國臺辦網(wǎng)站

海峽交流基金會:

  貴會本日上午“《臺港海運商談紀要》換文事”函及所附紀要文本,業(yè)經(jīng)本會核對無誤,F(xiàn)回函予以確認。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系協(xié)會

                           1997年6月16日

 

附:

;鶗6月16日來函

海峽兩岸關系協(xié)會:

  本會張良任副秘書長與貴會所委托香港船東會趙世光先生等人于本年五月二十四日在臺北簽署之“臺港海運商談紀要”,業(yè)經(jīng)我方核可。紀要全文如左,請予確認。

    專此  順致

時祺

                          

    海峽交流基金會

                            六月十六日

 

臺港海運商談紀要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張良任先生等人與香港船東會趙世光先生等人經(jīng)協(xié)商,就今年七月一日后在臺灣登記的商船進入香港港口,及在香港注冊的商船進入臺灣開放港口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共識:

  一、在臺灣登記的商船自進入香港港口至出港期間,在船艉旗桿,暫不懸掛旗。

  二、在香港注冊的商船自進入臺灣港口至出港期間,在船艉旗桿,只懸掛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區(qū)旗;在船舶主桅桿,暫不懸掛旗,待雙方協(xié)商確定后,再行懸掛。

  三、在兩地登記(注冊)的商船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還可懸掛各自的公司旗和信號旗。此外,在兩地登記(注冊)的商船增懸掛任何旗幟或變更上述旗幟,應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四、本商談紀要經(jīng)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峽兩岸關系協(xié)會核可并換文、確認,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五、要商談紀要于五月二十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

 

                          張良任  趙世光

                            五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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