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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辦法

2008-11-02 09:31     來源:國臺辦網站

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辦法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08年11月1日頒布)

  第一條 為方便臺灣記者在大陸依法采訪,加強海峽兩岸新聞交流,以加深兩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記者,是指在正常出版和發布新聞的臺灣新聞機構內從事新聞采訪報道業務的職業記者。

  第三條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臺辦)主管臺灣記者在大陸采訪事務,依法保障臺灣記者的合法權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受國務院臺辦委托,辦理本行政區域內臺灣記者采訪事務。

  第四條 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應當向主管部門授權的相關機構申請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手續?! ?/P>

  第五條 臺灣新聞機構申請在大陸駐點采訪,由國務院臺辦審批。臺灣記者來北京駐點采訪,向國務院臺辦申請;來大陸其他地區駐點采訪,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申請。獲準在大陸駐點采訪的臺灣記者,可申請三個月以內的采訪期限;如有需要,經批準可延長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駐點期間可多次往返?!   ?/P>

  第六條 臺灣記者在北京采訪,要求延長采訪期限的,向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申請;在其他地區采訪,要求延長采訪期限的,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臺灣記者在大陸采訪,需征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采訪時應當隨身攜帶并出示主管部門委托簽注機構、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代發的臺灣記者采訪證。

  第八條 臺灣記者可以通過有關部門指定的服務單位聘用大陸居民從事輔助工作。

  第九條 臺灣記者因采訪報道需要,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后,可以臨時進口、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十條 臺灣記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新聞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采訪報道,不得進行與其機構性質或者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

  違反本辦法,將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違反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將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臺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日公布的《關于臺灣記者來祖國大陸采訪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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